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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4版]的减资规则

发布时间:2024/01/11 点击量:0

《公司法》[2024版]的减资规则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47条规定了股东认缴出资要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有不少公司的股东因担忧实缴的事宜,选择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方式;但盲目减资或减资不合法,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还需谨慎为之。本文将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梳理减资类型、法定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解读减资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减资类型
1. 股东会决议减资
新《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规定,股东会有权作出减资决议。该条授权了股东会的自由减资。第67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制定减资方案。需要注意,减资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超过⅔或67%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减资符合法律规定。如违法减资,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66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公司法》第67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新《公司法》第59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新《公司法》第116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失权股份的减资
新《公司法》第52条,是新增的“股东失权”规则。该规则系针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认缴的股权经催告程序后,该股东即丧失对应股权的认缴权。对这部分“失权股权”,公司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进行减资。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回购减资
依据《公司法》第16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减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国有独资公司减资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5.弥补亏损减资
依据《公司法》第214条、225条,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即减资弥补亏损。注意:弥补亏损减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4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225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法定程序
新《公司法》的第十一章第224条,规定了减资的程序: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3. 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4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后果
违法减资,股东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在准备减资前,应当理解《公司法》的规定,在掌握法律规定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规的减资方案,避免因减资不合法、不合规引发的各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