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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取消备案,建筑企业应如何准备证明资料?

发布时间:2019/12/04 点击量:0

简易计税取消备案,建筑企业应如何准备证明资料?

 
摘要: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建安企业应高度重视证明资料的准备工作,以避免涉税风险。

  老项目证明资料的准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可将老项目的证明资料总结为:有施工许可证,且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以施工许可证作为证明资料;无施工许可证,或者有施工许可证但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日期的,以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证明资料。

  甲供项目证明资料的准备

  根据《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1号公告指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不言而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体现相应的甲供条款,否则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可。

  从实务工作中看,大中型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多使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该文本通用条款第8.1条规定,“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笔者认为,甲供工程的证明资料可以此为蓝本,使用示范文本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必须列示相应内容。对于未使用示范文本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在合同中单列该表,或者在甲供条款中体现材料、设备和动力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内容。